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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好物平台内容创作规则

日期:2025-04-02 人气:7

远方好物平台内容创作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远方好物小程序端(远方好物—社交—好物圈等)以及远方好物允许的其他发布入口,发布图文、视音频或信息推广的会员(以下简称为“内容创作者”)。创作者发布的图文、视音频等内容可能在远方好物平台各展示渠道(包括创作者个人主页/搜索等)及远方好物合作的第三方进行展示。

第二条【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远方好物用户协议》等协议/规则的有效补充,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未有规定的,从上述规则。

第三条【准入及清退】

符合以下条件的远方好物平台会员均可在上述内容发布入口成为创作者开展内容创作、信息发布和推广活动。

(一)准入要求

1.账号状态正常;

2.成功绑定手机号;

3.该账户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远方好物平台账户,无严重违规行为或严重违规风险;

4.平台制订的对应发布专区其他准入要求。

(二)清退要求

内容创作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被限制在上述平台发布内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2.不再符合准入要求; 

3.严重违反本规则信息发布及行为规范的; 

4.远方好物账户已被冻结。

(三)清退再准入

远方好物平台会员重新满足准入要求即可重新入驻发布内容及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及行为规范

第四条【账号信息】

创作者在设置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一)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四)与第三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

(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可继续有效;

(六)包含旗舰、专卖及其同音字、异形字、形近字等词语;

(七)不得包含未经远方好物授权、许可使用的名称、标识或其他信息。如:

1.含有“远方好物特许”、“远方好物授权”等及近似含义的词语;

2.“远方好物”、“远方好物网”等代表远方好物特殊含义的词语或标识;

3.广州蜂群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及旗下其他公司的名称或标识。

(八)不得包含远方好物相关机构或组织名义信息,以及虚假的远方好物资质或远方好物特定服务、活动等信息;

(九)含有不真实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让人误认为该账号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组织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息;

(十)其他远方好物平台禁止使用的信息。 

第五条【内容发布要求】

平台鼓励用户发布以下内容,优质内容会得到更多推荐:

(一)内容原创:鼓励个人原创内容。 严厉禁止搬运作品、盗用他人作品等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发布无版权作品(如新闻、游戏、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境外节目等)。

(二)内容真实正向:倡导积极正向的作品,鼓励真人出镜或讲解,提倡记录美好生活,表达真实的自己。避免虚假做作、卖惨博人眼球的行为;

(三)内容优质:鼓励人设统一、画风清晰、完整度高和可看性强的作品。建议减少拼接网络图片、粗劣特效、无实质性内容、仅文字堆砌/滚动的作品。发布的优质内容有机会获得更多推荐。

第六条【商品推广要求】

1. 商品为正常销售/经营状态,对应链接可正确跳转; 

2.不可为平台认定不适合使用内容形式推广、影响消费者体验的商品,具体以内容审核显示结果为准;

3.开通内容推广需完成远方好物账号实名认证,符合创作者准入要求,具体要求以开通页面信息为准;

第七条 【市场管理情形】

针对下述风险行为,平台将视情形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认证与报备管理

发布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内容的账号主体,未向平台提供对应机构的执业资质认证信息,或者提供的执业资质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准确等。

(二)诉讼应对管理

因内容创作者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创作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怠于处置、消极应对、继续违规的,对平台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舆情曝光或行政部门要求管理

经新闻媒体曝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内容或创作者。

(四)发布违反公序良俗、规则总则或协议的信息

内容创作者发布有违公序良俗、《远方好物平台规则》、《远方好物平台服务协议》、《远方好物用户协议》等。随着远方好物和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某些新的、国家不允许的、危害平台或消费者利益的、或网民普遍不认可的,可能在本规范中没有涵盖但却又非常紧急、重要需要管控的行为或信息。

第八条【违规情形】平台将禁止发布和传播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或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背基本历史定论,任意曲解历史的;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表现的;

3.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殖民主义、恐怖主义的;

4.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

5.违背科学精神,宣传迷信的。如占卜、看风水等;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谣言,发布煽动或组织打架斗殴、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7.危害社会公德,宣扬赌博、吸毒、传销,诱导/教唆违法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的;

8.不当展示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形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歪曲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内容及语意语态的;

(2)未依法批准,展示/模仿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

(3)不当展示或使用国家或民族形象标志物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5)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或有违社会道德规范的其他内容。

(二)传播淫秽色情等的低俗信息及渲染低级趣味等的庸俗、媚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具体描绘、展示或隐晦展示性行为;

2. 涉嫌色情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卖淫、嫖娼信息;

3. 展示或模仿展示性器官,包括但不限于裸体、男士裸露上身/下身、哺乳、画作/雕塑/图片/公仔/手办露点;

4. 动作、声音、文字、道具、拍摄场所带有性暗示,引发性联想。包括但不限于:

(1)在夜店、KTV、境外“红灯区”、浴室等场所;

(2)在非运动场景穿运动内衣;

(3)聚焦性敏感部位,展示走光、偷拍、凸点等;

(4)仅用肢体掩盖或用较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的;

(5)带有性暗示的才艺展示;

(6)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被审核删减内容的影视剧等的内容,含以此为标题的;

5. 宣扬不健康婚恋观及婚恋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

6. 渲染性癖好,诱导变性;(性癖好包括但不限于恋足、收集原味内衣、恋童)

7. 使用粗俗语言,展示恶俗行为;

8.发布、传播其他有伤风化、低俗色情内容。

(三)发布违背社会道德、宣扬消极观念、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不良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2.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3.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4. 展现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如血腥、惊悚、残忍、暴力等;

5.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6.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烟酗酒、恶意搞怪、纹身;

7. 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包括但不限于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丧文化、暴饮暴食、追星炒星、男性过分展示阴柔面;

8. 展示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言论,如自杀自残等;

9. 出现危险驾驶或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驾驶行为;

10. 其它不良信息。

(四)危害未成年人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裸露、色情及性行为;

2.涉及残害、虐待、体罚、侮辱未成年人;

3.展示校园霸凌、或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打架斗殴;

4.推销或演示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的玩具物品、暴力漫画等;

5.由未成年人展示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行为、恶作剧等;

6.未成年人饮酒、吸烟、吸毒、纹身、出入酒吧、棋牌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7.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或有损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8.展示未成年人婚育、早恋内容;

9.宣扬和鼓励未成年人厌学、弃学的内容;

10.通过歪曲和恶搞经典卡通形象向未成人展示暴力、色情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文艺作品;

11.过度消费未成年群体,或恶意利用未成年人形象进行炒作、搏眼球的内容;

12.诱导欺骗未成年人消费、打赏;

13.推销或展示未成年人贴身衣物以及易引发性联想类内容;

14.其他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内容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15.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烟酗酒、恶意搞怪、纹身;

16.出于博眼球、积累流量以及商业性目的等、打造网红儿童的内容或行为;

17.利用未成年人吸引流量、讲解、推广商品、带货牟利或存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广告代言人的情形;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不当获取使用信息:通过租借/共享账号、协助第三方扫描系统等方式获取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或未经允许发布、传递、出售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影响远方好物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效率或致使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信息:远方好物提供的仅允许特定创作者查看使用的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脱敏的成交额、搜索、浏览、加购、订单、评价等信息。

(2)他人信息:会员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订单相关信息、身份证信息、匿名购买买家的会员名等;性取向、生理及心理缺陷、财产状况、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网上购物使用的账号和密码、IP地址、浏览网页的踪迹或活动内容、私生活镜头以及社会关系等。以上信息如该信息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除外。

2.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发布的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

(2)使用的昵称、头像、自我介绍、封面图等存在冒充他人身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3)复制其他创作者的推广内容。

(4)造成或可能造成用户误认、混淆的其他行为。

3. 含有不真实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易造成或可能造成用户误认、混淆的行为。

4.骚扰他人:对他人实施骚扰、侮辱、恐吓等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侮辱: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

(2)诽谤:刻意捏造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骚扰:以转发、评论、@他人、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反复是指3次及以上。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发布损害消费者或平台利益的信息、扰乱平台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 发布涉嫌欺诈的信息;

2. 发布可能存在交易风险的外部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简称“APP”)信息,如发布社交、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外部网站或APP的名称、超链接、二维码等信息;

3.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账户、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引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4. 发布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5. 发布对逛逛平台及用户造成伤害的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等;

6. 发布垃圾信息,如与用户无关联的信息及平台认定的其他垃圾信息;

7.滥发广告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页面大量发送广告垃圾信息;

8. 利用逛逛平台或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正常手段实施数据作弊、非法交易账号、劫持其他账号等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等;

9.违背承诺: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作者承诺互动活动有赠品等奖励,但并未如实兑现等;

10.违规推广,包括但不仅限于:

(1)通过非官方渠道向用户私下收取费用,官方渠道包含但不限于“远方好物小程序”、“远方好物APP”等;

(2)内容中推广为出售假冒盗版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

11.提供虚假凭证,在认证申请、活动报名、违规申诉等环节向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

12.其它损害消费者或平台利益、扰乱平台秩序的信息和行为。

(七)发布混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通过任何形式虚构声称或关联暗示与政府/媒体/企业/明星/企业家/网红等社会权威机构/知名人士/品牌方相关,造成用户混淆误解的;

(2)冒充平台官方或冒用平台官方标识,造成用户混淆误认的,包含但不限于冒充官方人员、官方活动、官方旗舰店、官方自营、官方资质、官方标识等;

(3)发布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用户误认、混淆的信息。

(八)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存在描述不当的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

1.信息要素不一致:内容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与商品信息要素(包括且不限于标题、图片、价格、运费、属性、区域、详情描述、品类等)不一致;

2.信息与实物不一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或经远方好物平台抽检/排查到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符的;

3.未披露商品瑕疵;

4.夸大宣传功效:对推广商品的功效(包含但不限于:医疗功效、保健功效、特妆功效及其他功效等)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或在无资质凭证核验的情况下宣传商品功效;

5.使用极限描述: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不实宣传,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全网最”、“历史最”、“绝无仅有”、“巅峰”等;

6.虚假描述:对商品或服务的参数、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范围、销售状况、资格资质、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禁止发布远方好物平台禁止发布的信息:

1发布远方好物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平台允许,推广远方好物平台短视频限制推广的商品:如医疗器械/药品等仅限会员自购的产品,具体以页面实际展示标签为准。

(2)远方好物平台其他规则禁止发布的信息。

2.未经许可,发布版权作品。如新闻、游戏、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境外节目等;

3.经新闻媒体曝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内容或创作者;

4.炒作营销:未进行“虚构剧情”等显著标示的情况下,通过剧本演绎、制造冲突、情感纠纷、卖惨营销等方式进行或配合进行炒作营销、如:演绎凄惨的生活经历渲染悲情色彩博取同情,或表演团队冲突、对立关系等;

5 其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违规处理措施

第九条 【原则与程序】

内容创作者的违规处理原则与程序遵从《远方好物用户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违规处理】

内容创作者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远方好物除依照《远方好物用户协议》等进行处理外,还将依据本规则对创作者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删除违规内容:删除违规的图文、短视频内容,在删除后将不在主页、搜索等结果中展示或引用;

(二)限制内容展示:指取消图文、短视频的公域展示权利;

(三)限制内容发布:指限制图文与短视频内容发布;

(四)限制参加内容营销活动:指限制创作者参加平台发起的内容营销活动;

(五)清退创作者身份:指清退创作者身份(包含认证等),且不允许再使用相关创作功能。

(六)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平台账户;

(七)粉丝数据管控:指限制粉丝数量新增、清除违规期间粉丝数据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于2024年09月15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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